全律會最新動態

◎林仲豪 律師

  自109年1月15日總統公布新律師法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將於110年1月1日正式改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由全體律師為個人會員,並由16個地方律師公會為團體會員,依新律師第142條第1項規定,舉辦第1屆全國律師聯合會(以下稱全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選舉(下稱第一屆全律會選舉)。全聯會於109年5月20日公告第一屆全律會選舉,109年7月16日公告會員名冊(10,446名個人會員),109年7月20日將選舉票寄給會員名冊上之個人會員,109年8月15日開票,同日公告選舉結果。

  該次選舉結果,理事長、副理事長部分採聯名登記參選,由台灣隊的陳彥希律師當選理事長,許雅芬律師、詹順貴律師分別當選副理事長;而26人直選理事則由台灣隊當選18人,全國隊當選11人;11人直選監事,由台灣隊當選6人,全國隊當選4人,最後1人則由獨立參選的鄧湘全律師當選,78人直選會員代表部分,台灣隊當選45人,全國隊當選33人。如果單純就選舉結果看起來,台灣隊應該是過半而獲勝。

  但依據律師法第143條第4項規定,全律會章程必須要有過半會員代表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而會員代表除了上述78人直選會員代表外,尚有各地方律師公會各1人的團體會員代表(共16人),以及當然會員代表,即全體理監事成員,其中除了理事長、副理事長、直選理監事外,還包括16人的各地方公會理事長之當然理事。

會員代表種類

(共150人)

產生方式

個人會員代表(78人)

由全律會全體個人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26人。

團體會員代表(16人)

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推派一般會員一人擔任

當然會員代表(56人)

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並區分4種產生方式:

(1)理事長、副理事長;

(2)直選理事;

(3)當然理事;

(4)直選監事。

(1)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採聯名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2)當然理事16人,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兼任

(3)直選理事26人,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9人。

(4)直選監事11人,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4人。

  參選兩大陣營的成員均來自台灣各地方,並非單純由哪一個區域的地方公會所組成,不過台灣隊一般認為是獲得台北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支持,而全國隊則是被認為獲得其他14個地方律師公會支持。因此在計算雙方陣營掌握人數時,考慮各地方公會一席當然理事兼當然會員代表,及一席團體會員代表的會員代表人數時,台灣隊則為73人次,全國隊則為76人次(其中一席直選監事為當然會員代表,為獨立參選,所以不計入雙方陣營);在理監事會方面,台灣隊則為26人,全國隊則有29人次(理監事總共有56人,其中監事1人為獨立參選),全國隊反而變成多數,不過雙方陣營都未能獲得三分之二,均無法主導章程方向(參見律師法第143條第4項)。於是在第一屆全律會選舉前早已紛擾多年的全國/跨區執業制度爭議,以及地方律師公會財務問題,也因為雙方陣營均未能獲得章程修改的絕對主導權,局勢更陷於渾沌不明。

  而依據律師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全律會新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直選理監事及當然理事要組成組織改造委員會(下稱組改會),在110年1月1日正式就任前,完成全聯會組織改制事宜,簡言之,要提出章程草案,使得理事長得以在就任3個月內依律師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章程修正案。而組改會雖109年9月19日、10月17日、11月21日、12月19日開會討論,但從全律會網站上公布的會議紀錄觀之,第1次組改會一開始就為了何人為召集人進行表決,接著又針對可否視訊開會、可否在網路或臉書上公開會議進度、可否採取記名投票等逐案進行表決,足見雙方陣營對立氣氛仍舊存在。不過第1次組改會仍有所努力,將章程內容區分為三大塊,由理事長、2位副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來嘗試分組分主題進行整合,不過由後來的會議發展看起來,成效不佳。

  第2次組改會時各分組雖然有進度報告,並決議針對律師法第69條第10、11、13、14款等關於會費、全國或跨區執業制度,與對地方律師公會經費挹助等事項,請各地方律師公會提供近三年預算、決算表及特殊需求提案,以供組改會後續討論。但從後來第3次組改會會議紀錄看起來,只有基隆、台北、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嘉義、台南、花蓮、台東等11個地方律師公會有提供相關財務資料,還是有不少地方律師公會不認同組改會要求提供財務資料的決議。

  到了組改會最後一次會議即第4次會議,開始進行章程草案的討論,並且分別有林夙慧當然理事(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長)提出甲案,尤伯祥當然理事(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提出乙案,另有部分理監事針對個別章程條文提出修正草案,其中甲案大致上可以被認為是全國隊的主張。

  依照個人觀察,甲乙案最大差異點(1)理事長、副理事長選舉方式:甲案認為可以分別登記採選,而乙案則是認為要跟律師法第142條一樣,採取聯名登記參選。(2)關於全國或跨區執業制度,及挹助地方公會等制度,甲案認為要由全律會徵詢各地方律師公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團體會員及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乙案則是由認為本會個人會員都可以全國執業,至於挹助款部分,團體會員連同前三年財務資料向全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請求,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挹助金額。(3)會員代表大會重大事項(章程修改、重大財產處分、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重大事項),甲案認為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團體會員代表出席,並有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但乙案認為只需要有全體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即可。

  但第4次組改會從下午兩點開始進行,僅討論通過8條條文,甚至其中第2條關於本會會址的規定,討論了將近一個小時,經表決後均未過半,只能兩案併陳。最後因為關於甲案第9條(詳後述),雙方陣營完全沒有共識、等到晚上約八點半結束。

甲案

乙案

全聯會章程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轄區 。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到了110年1月23日本人首次以全律會當然理事身分,代表台南律師公會參加第一次全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依循全聯會時期理監事會席會議模式,先進行會務工作,然後就開始進入討論事項。本次會議則有14個討論事項,其中包括全律會章程草案,以及預期會有相當討論性的秘書處、各委員會及律研所等人事案。因此主席即全律會新任理事長陳彥希律師為了讓討論順利並考量部分議案有時效性,將最沒有共識的章程案排到最後,獲得與會理監事無異議支持。但即便如此,仍然進行到下午五點多才能讓多數較不具爭議性的議案,陸續順利通過。

  用餐結束晚上六點就進入深水區即章程案討論,一開始就要處理組改會最後一次會議沒有共識的甲案(林夙慧當然理事,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長提案,以下簡稱高律版)第9條進行討論。提案條文主要內容是(1)理事長、副理事長,分別由會員直選,(2)理事、監事的選舉原則上與現行律師法過渡條款相同,採取登記參選,三分之一限制連記法,(3)不過在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的選舉方式,則是沒有明確規定,須另外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外訂定選舉罷免辦法。

  依據雙方的爭執點及我個人的理解,甲版章程草案第9條規定會有三個爭議點要處理: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聯名登記參選?或是可以分別登記參選?

二、是否要設立常務理事?

三、最後,最實際的問題是,雙方陣營希望將來在常務理事會可以爭取到幾個席次?這個部分就是要採取何種選舉方式?是單記法?全額連記法?限制連記法?

  甲版第9條條文開始進行討論後,台灣隊的成員李文中理事率先對甲案第9條提出詢問,想要確認如果設立常務理事會,其選舉方式為何等事項。雙方陣營討論熱烈,全國隊似乎認為台灣隊提出詢問,代表台灣隊不要常務理事會的意向,於是討論熱度更提升不少。幸好接下來台灣隊成員陸續表示要設立常務理事會,但是希望有明確的選舉方式,接著李文中理事針對甲版條文提出修正動議,主張(1)理事長、副理事長聯名登記;(2)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採取單記法方式選出。而甲案提案人林夙慧當然理事也針對現場的意見,當場提出甲版的修正案,不過主要內容仍然是(1)理事長、副理事長分別登記參選,(2)常務理事採取全額連記法。

  因為雙方意見差異過大,無法協商,只好進行表決,在場53人,最後表決數是26票比25票,一票棄權,因並未同票數,理事長未能投票。此時大家對於本次表決是採取多數決或是過半決,以及如果採取過半決,如何計算人數又有不同看法,最後主席決定該修正案過半通過,所以就不再討論其他修正案,討論到這個段後已經到了晚上八點多,距離預定開會結束時間只剩下約半個小時,只能再討論兩條爭議性較低的條文。

  雖然討論非常熱烈,不過至少全律會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渡過了第一個深水區,而距離第二個深水區(全國或跨區執業,其中會連動到挹助款、全國或跨區執業費的分配等)還有一點點時間與空間,我相信大家一定可以能發揮智慧與創意來通過深水區。

回上一頁